新生代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西安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英文名称:Xi'an New Generation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缩写:XANG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西安市优秀的年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包括已在父辈的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优秀分子、在西安自主创业的优秀分子、在西安大学生创业者中的优秀人才、留学归国在西安创业的优秀代表等新生代企业家)自愿共同发起,组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团结凝聚新一代创富人才,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为宗旨。以团队的力量,为引导新生代企业家坚定“四个自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勇担社会责任、提升综合素质、拓展创业创新、促进“两个健康”,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西安实践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西安市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长丰园3区5栋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宣传引导。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发展信心,推动企业创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鼓励和带动会员自觉践行所属行业各项自律公约;

(二)组织交流培训。组织会员进行管理、行业专业知识、形势与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人文知识的培训、研讨等活动,推动个人成长和企业发展;

(三)积极搭建平台。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技术、融资、人才等服务;

(四)加强资源整合。组织会员企业之间进行交流、考察联谊等活动,加强会员企业之间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信息互通,搭建互利共赢的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经济协作;

(五)组织对外交流。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下,发展联谊会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团体的联系、交流,组织会员在省内、国内或出国出境考察,参加各项经贸活动,开拓市场;

(六)维护合法权益。帮助协调和解决会员及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家意愿,组织会员通过各平台参政议政,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七)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会员弘扬传统美德,践行公益理念,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促进社会和谐,承担社会责任;

(八)加强宣传推介。总结和推广新生代企业家传承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通过各方渠道宣传新生代企业家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优秀事迹,树立新生代企业家形象;积极向各级各部门推荐优秀的新生代企业家人选,扩大新生代企业家影响力;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有利于本团体会员企业和新生代企业家发展的相关业务。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以及致力于为联谊会成长发展奉献力量的其他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在西安市内创业创新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年龄45周岁(含)以下的青年企业家,均可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入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且承认、遵守、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联谊会各项活动,为本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二)拥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西安经济建设有杰出贡献,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区域内有较大影响,个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个人未曾出现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

(四)本会会员申请入会时年龄要求不超过45岁。

第十一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者必须有两名本会会员作为推荐人方可提出申请入会;

(二)阅读并认可《西安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章程》,填写《西安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经本会秘书处考察、会长审核,并报会长常务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方为本会会员;

(四)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入会决议并发给会员证,申请人于3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申请人正式入会时间以交纳会费手续完结之日起算。

第十二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表决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七)要求本会帮助维护会员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长(会长):每年交纳会费10万元;

(二)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每年交纳会费5万元;

(三)理事(副会长)、监事: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

(四)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千元。

会费按年交纳,会员在提交申请经批准入会起,3个工作日之内交清会费。其他有关会费管理使用等规定详见《西安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当面沟通,会长常务会讨论通过,交回会员证,视为正式退会。会员如果连续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通过秘书处进行通知提醒,若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严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对本会声誉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经本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常务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七 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联谊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收缴标准、使用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理事会

理事会是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理事(副会长)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并决定联谊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 会长常务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常务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相应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常务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联谊会季度工作计划、会员的增补减退、确定联谊会工作制度和主要人事安排事项。

第二十五 会长常务会议须有应到会总人数的2/3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 会长常务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减。

第二十七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

(二)会长所在企业经济规模较大、效益比较突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政策和质量标准体系,在会员中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热心联谊会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作风民主,乐于奉献,富有团队协作精神,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或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常务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常务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务会决定;

(四)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指导和检查秘书处工作;

(五)负责联谊会的制度建设、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和联谊会工作的决策;

(六)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代表本会出席各类会议活动,发表主张与意见;

(八)负责审核联谊会年度预算计划,审批会费开支;

(九)组织领导联谊会的重大活动;

(十)与工商界、政府、事业单位及其他商协会等保持密切联系。

第三十一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常务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制定联谊会的战略规划;

(六)负责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会议、活动的具体实施;

(七)保管和管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联谊会印章、联谊会重要文件资料等;

(八)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九)收集倾听会员企业反映的要求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会长常务会研究解决;

(十)受会长委托代表联谊会参加对外交流活动;

(十一)审阅来往公文、检查处理结果;

(十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独立行使职责,对全体理事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监事长,2人担任监事。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对本会理事会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包括各专项财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专题报告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负责对本会各项决议、决定的形成过程、各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建议;

(五)定期参加会长常务会,就履行监督职责工作的情况与问题,提交会长常务会讨论研究。

第三十三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事长应列席联谊会重大会议及参与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以多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谊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五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含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2/3以上人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员工、会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行业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三十九 本会会费按年交纳,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四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联谊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三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联谊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联谊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 本会应于每年按规定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由联谊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进行界定。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联谊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二 信息披露工作,联谊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5年  月 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