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西安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英文名称:XI'an New  Generation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缩写:XANG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西安市优秀的年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包括已在父辈的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优秀分子、在西安自主创业的优秀分子、在西安大学生创业者 中的优秀人才、留学归国在西安创业的优秀代表等新生代企业家)自愿共同发起,组 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团结凝聚新一代创富人才,服务青年企业家 成长发展为宗旨。以团队的力量,引导新生代企业家坚定“四个自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勇担社会责任、提升综合素质、拓展创业创新、促进“两个健康”,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为我市构建“6+5+6+1”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谱写新时代西安追赶超越新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的党建要求,保证党建工作 的有序开展和党员先进性作用的发挥,并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 充分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推动党建工作与联谊会 服务发展功能深度融合,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指导会员企业和分支机构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联谊会发展活力,积极构建和谐联谊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共西安市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长丰园小区3期5栋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宣传引导。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会员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发展信心,推动企业 创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鼓励和带动会员自觉践行所属行业各项自律 公约;

(二)组织交流培训。组织会员进行管理、行业专业知识、形势与政策、法律法规 以及人文知识的培训、研讨等活动,推动个人成长和企业发展;

(三)积极搭建平台。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为会员提供信息、 法律、技术、融资、人才等服务;

(四)加强资源整合。组织会员企业之间进行交流、考察联谊等活动,加强会员企 业之间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信息互通,搭建互利共赢的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经济协作;

(五)组织对外交流。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下,发展联谊会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 团体的联系、交流,组织会员在省内、国内或出国出境考察,参加各项经贸活动,开 拓市场;

(六)维护合法权益。帮助协调和解决会员及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 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家意愿,组织会员通过各平台 参政议政,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七)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会员弘扬传统美德,践行公益理念,热心公益事业,投 身光彩事业,促进社会和谐,承担社会责任;

(八)加强宣传推介。总结和推广新生代企业家传承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通过 各方渠道宣传新生代企业家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优秀事迹,树立新生代企业家形 象;积极向各级各部门推荐优秀的新生代企业家人选,扩大新生代企业家影响力;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有利于本团体会员企业和新生代企业家发展的相关业务;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以及致力于为联谊会成长发展奉献力量的其他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在西安市内创业创 新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年龄45周岁(含)以下的青年企业家,均可以其个人名 义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且承认、遵守、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联谊会各 项活动,为本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二)拥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西安经济建设有杰出贡献,企业规模和企业 综合效益在区域内有较大影响,个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个人未曾出现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

(四)本会会员申请入会时年龄要求原则上不超过45岁。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者必须有至少两名本会会员作为推荐人方可提出申请入会;

(二)阅读并认可《西安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章程》,填写《西安市新生代企业 家联谊会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经本会秘书处考察、会长审核,并报会长常务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方为本会会员;

(四)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入会决议并发给会员证,申请人于15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申请人正式入会时间以交纳会费手续完结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商机;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七)要求本会帮助维护会员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执行本会的章程、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每年交纳会费1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监事长:每年交纳会费5万元;

(三)副会长、监事、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

(四)常务理事: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五)理事、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会费按年交纳,会员在提交申请经批准入会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交清会费。其他有关会费管理使用等规定详见《西安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当面沟通,会长常务会讨论通过,交回会员证,视为正式退会。会员如果连续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通过秘书处进行通知提醒,若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及管理办 法、严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对本会声誉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经本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常务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联谊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收缴标准、使用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联谊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第十九条 理事会

理事为会员代表,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参加,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可以行使会员大会有关职权。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届满可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二)讨论研究本会方针、任务,对本会日常工作进行集体领导;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提出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成立换届小组,筹备换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筹备理事会的召开,研究决定联谊会重大活动安排、当年重大工作调整和提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长会议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行使理事会(除第十九条第一项)相应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活动、半年度工作计划调整和报告重大工作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增减。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会

会长常务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组成,秘书长、季度轮值副会长列席,会长常务会议主要研究决定联谊会季度工作计划、会员的增补减退、确定联谊会工作制度和主要人事安排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会议须有应到会总人数的2/3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减。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秘书长、当月轮值常务副会长、当月轮值副会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当值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当下具体工作事项,解决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根据情况每月不定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全体会长会议、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参会人员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到会,须提前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说明请假事由,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会议的给 予通告批评,三次以上者职务降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 任期4年(特殊情况延迟换届不得超过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

(二)会长所在企业经济规模较大、效益比较突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企业发展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政策和质量标准体系,在会员中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热心联谊会工作;

(四)作风民主,乐于奉献,富有团队协作精神,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全体会长会议、会长常务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全体会长会议、会长常务会和会长办 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联谊会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务会决定;

(四)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指导和检查秘书处工作;

(五)负责联谊会的制度建设、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和联谊会工作的决策;

(六)负责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决定等重要文件的签发和决议、决定、规章制 度的执行情况;

(七)代表本会出席党、政、群各类会议,广泛参与社会各种活动,发表主张与意见;

(八)负责审核联谊会年度预算计划,审批会费开支。组织领导联谊会的重大活动 和活动经费批准;

(九)审核、批准联谊会参与的重大社会活动与捐款;

(十)与工商界、政府、事业单位及其他商协会等保持密切联系;

(十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法人社团组织会长的责任与权限。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负责协助会长制定联谊会的宗旨、方针、目标及战略规划,组织有关制度、规定、会议决议、文件、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调联谊会与有关部门的工作;

(五)负责联谊会会议、活动的安排和有关接待工作;

(六)保管和管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联谊会印章、联谊会重要文件资料等;

(七)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八)收集倾听会员企业和会员所反映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向会长汇报,并提出初 步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会长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九)受会长委托代表联谊会参加对外交流活动,增进联谊会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 联系、做好来访接待、外出学习、公益扶贫等工作;

(十)组织实施、列席本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常务会、全体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会员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十一)审阅来往公文、检查处理结果。审核修改联谊会文件、简报、会刊及大事 记等材料工作;

(十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令,并及时传达相关领导、会员及会员企业单位;

第四十条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独立行使职责,对全体理事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监事长,2人担任监事。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对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包括各专项财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专题报告的审核并提出审 核意见;

(四)负责对本会各项决议、决定的形成过程、各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建议;

(五)定期参加会长常务会,就履行监督职责工作的情况与问题,提交会长常务会 讨论研究。

第四十一条 本会监事长任期及任职条件与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相同。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事长应列席联谊会重大会议及参与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以多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谊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含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2/3以上人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 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员工、会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行业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聘请知名人士为高级顾问、创业导师,但人选需经会长提名,报会长常务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社会联谊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费按年交纳,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联谊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联谊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 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联谊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联谊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 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本会应于每年按规定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五十九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由联谊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进行界定。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 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 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联谊会有重大影响的 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 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工作,联谊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 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

事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30日第二届理事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